三明商标注册是企业的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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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商标注册是企业的无形财产

作者:三明协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16 08:15:04

商标是企业家们最重视的知识产权之一,商标的重要性对于企业来说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三明商标注册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商业信誉的重要载体,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商标注册这么重要,还是有部分老板没有把商标重视起来,明明很有名气的公司,商标愣是让不法商家给恶意抢注了,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商标注册小编有妙招,先睹为快吧!

商标被恶意抢注了怎么办?我们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解决办法:

1、对还没有注册成功的商标,提出商标异议。《商标法》的第三十一条中有明文规定说:“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大家都知道商标注册都有3个月的公告期。如果在公告期期间您符合这种情况,那就可以收集相关资料或者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准备证据材料,在有效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对于已经申请注册成功的商标,可申请无效宣告。假如在公告期期间您没有发现该商标、或者阴差阳错的该商标获得成功注册了,这个时候您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是,其中还有一个规定就是如果该商标注册时间超过5年,您就不可以提出无效申请了,驰名商标除外。其实,对于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最佳抑制办法就是第一时间就注册商标,不给不法商家抢注的机会。

商标申请过程中出现因有他人已经在先注册而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形时,商标申请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维权。商标申请过程中出现因有他人已经在先注册而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形时,商标申请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维权。

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商标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只能就引证商标与所申请商标的异同提出主张而不能通过此行政诉讼主张自身拥有争议商标权的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条规定已经明确商标局驳回申请的法定理由只有“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所谓“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实际上指的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几种不予注册商标的情形,而对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指的是商标局在审核申请商标后向商标申请人作出驳回申请的同时所附带的引证商标。

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而言,商标局审核商标申请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商标复审委员会依法复审后具有可诉性,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规则,行政相对人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实施诉讼不能随意扩大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内容。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实际上商标在先权利,例如著作权、域名权、名称权等均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上述权利的,应当由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维权,该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此规则运作的。

什么是商标认证?商标认证指的是商标局认证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认证著名商标的事情,商标认证既不是商标公证,也不同与商标注册。

什么是驰名商标认证?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并可以享受特殊保护原则获得比普通商标更多的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主体有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什么是著名商标认证?著名商标是指通过省市著名商标认定部门(通常是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被授予“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该商标在获认定的地域范围内可受到更大程度的法律保护。

总的来说商标认证是什么呢,主指驰名商标认证和著名商标认证。在不同情况下,不同的地方的要求不同,所以认证方式也不尽相同,按照地方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详情需咨询需认证商标的地方。

商标注册和商标认证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商标认证的过程比商标注册的过程简单些,商标认证的范围比较小,一般指的是地方的认证等,以注册商标认证为主。也就是说商标认证的前提是商标注册。而商标注册的的前提条件是在此之前没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其审核单位是国家商标局,注册成功后商标注册人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供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记者昨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发布了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这不仅解决了认识分歧,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而且有利于保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担保人恶意逃债现象发生,有利于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发展。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目前,我国没有对“老字号”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本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在老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情形下的不正当竞争情形的认定,及老字号与注册商标平行使用的规则,可以为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导。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旨在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该案例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的形势下,必将有利于监督消防部门严格履行验收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旨在明确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之一,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照执行,这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此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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