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企业注册商标有哪些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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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企业注册商标有哪些技巧?

作者:三明协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3 08:37:53

昨日上午,市科技局副局长曹伟民做客市政府网在线访谈,解读市科技信贷扶持相关政策。今年市通过“政银企对接,投保贷联动”,不断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已累计为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近百亿元融资,降低企业平均融资成本。科技服务型企业科技融资成本将再降低,同时,进一步扩大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等规模。探索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科技可转债、开展科技信托业务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基金等外部投资主体合作开展投贷联动,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发展。

今年,市将进一步扩大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等规模,争取2019年发放科技信贷25亿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6000万元。市科技信贷扶持政策主要包括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科技保险补贴等方面。截至2018年底,市已累计发放科技担保贷款62.2亿元、科技保证保险贷款6.14亿元,科技保险保额超过200亿元,拨付担保费、保险费及利息补贴1.42亿元,惠及我市上千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此外,今年市将进一步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设立科技金融专项服务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成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方式开展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在考核机制、风险容忍度、审贷效率等方面创新,建立科技型企业价值评估机制。鼓励保险机构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或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

提到商标这个话题,我相信可能很多人都想到由文字、图形、数字等元素组成的商标。因为这类商标是目前最常见的。今天我们要说的是“肖像商标”。顾名思义,肖像商标是使用肖像或人物头像作为商标元素来申请注册商标。

其实在生活中也有很多耳熟能详的品牌是使用肖像商标的,像国内就有饮食类老干妈、王守义,洗护用品类的霸王,国外也有很多例如服装类的利奥纳多,餐饮业的肯德基等等......

将人物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有哪些好处?

1、给人一种贴切实际的感觉。而且人物肖像更亲切、真实、诚恳、放心,肖像商标蕴藏着企业的态度。

2、辨识度高。使用肖像商标本身就与其它的普通商标不一样。其次,每个人的肖像都是不一样的。用人物肖像去作为商标使用具体极高的辨识度。

3、质量品质有保证。一般人的思维都是觉得,使用创始人或人物的头像作为商标,本身就是一种信任,是一种诚恳摊牌的做法。因为一旦该商标的商标或服务出现问题,那么商标肖像人必定会受到极大的名誉影响。所以,更愿意去相信使用自己肖像做商标的产品。

4、以肖像去注册商标,商标的注册成功率是非常高。

商标申请人以肖像作为商标图像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自然人将自己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三明商标注册的,提供肖像权人身份公证。由肖像权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带身份证、户口本。

2、商标注册如使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商标申请的,须提供经公证过的肖像权人授权使用协定书。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自然人办理三明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除身份证、营业执照和其他证件外,名称必须包括商标的申请范围,并且商标的申请范围应当限于其营业执照或者有关登记文件批准的业务范围,否则不予受理。2001年《商标法》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以个人名义的商标注册逐渐在私人所有者和所有者中流行起来。RK属于个人,更有利于商标的控制和运营。同时,商标的个人所有权也是私人财富的一种表现形式。

2006年国家商标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包括马万里和格迪以私人名义拥有的商标。但是,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k注册导致恶意抢注注册和商标投机现象。超级女声播出后,近100名自然人申请超级女声和类似商标。中央委员会和二仁传也是个人。新公告限制了近年来个人商标申请的激增。如果你想申请商标,你必须申请营业执照和其他证书,以及申请商标的类型。RK必须在营业执照的范围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生产、制造、加工、选择、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和转让,除按照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图纸等材料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注意的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登记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申请人的名义或者以该许可证上的登记负责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负责人应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2。个人合伙企业可以以《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注册文件中注册号码的申请人的名义,或者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K注册。下列材料的副本应以所有合作伙伴的名义提交:

3。农村承包经营者可以以承包商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4。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自然人,可以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文件中所列经营者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5。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应当限于其营业执照或者有关登记文件批准的业务范围,或者限于其自己的农副产品。

6。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案例

上述商标应用产品巴龙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术主要由中国运营商推广)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地促进了TD-LTE产业在中国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龙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100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审查进一步争取注册。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参考三明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参考商标注册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引商标是新权利人继承的。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判决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法院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修正了判决结论。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报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证明报价商标注册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已依法有效转让,即使引文商标构成形式上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权利主体数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适宜成为他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再构成引证商标,根据判决后发生变化的事实,纠正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并无不当。

二、评论与分析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审查公告,驳回所申请的商标,在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处理此类驳回复审案件的主要途径是,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将其与被引用商标混淆。具体思路是:一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指定用途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根据这一思路,本案申请的“巴龙”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宝龙”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构成了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核准使用该参考商标的“热离子灯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被新权利主体继承。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志。商标权的确立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实际存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是商标的主体(人)、客体(物)、标记(记录)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商标。”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标虽然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商标,但由于注册人主体资格的丧失,由于三个商标要素的主体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标权。根据被引商标注册人被撤销的事实,本案认定被引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显然,本案的办案思路更加注重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更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对有限商标资源的需求,节约了商标复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带来的商誉价值更值得关注和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请商标,需要尽快注册商标,而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商标也没有继承人,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护价值。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启动撤销或者撤销被引用商标的程序,导致被引用商标权利的丧失,遂通过了该商标的申请。

与本案类似,也有一些案件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标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构成障碍。在“ET和figur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和商品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相应的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复存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将丧失。因商标权利人缺席而丧失应有功能的商标,不得再作为在先商标妨碍商标注册申请。”

三、进一步思考

虽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设定了撤销、无效和撤销制度。在被引用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直接适用该商标的通行证,商标灭失制度不协调,如商标注销和撤销。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入手,来应对上述问题。这项规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处理原商标注册人公司注销后的商标注册问题时,还应考虑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标主体资格的消失和后继主体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将非常低。后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与前申请商标同时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这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不与商标撤销、撤销等商标灭失制度直接冲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探路者广告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后8年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该引标商标的专用权,故法院推定该引标商标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会与被引用商标的实际市场权利相冲突,也不会在受到普遍关注的情况下,让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无独有偶,在“安娜”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参考商标一目前仍为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被排除,已成为未使用的商标并主张权利。客观上不可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因引用商标一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引用商标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不一定没有继承人”,相关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继承商标。此外,还可以进行许可证备案或质押登记。也就是说,被引商标的注册人被撤销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标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者存在许可、质押等情形,案件证据不易查清。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没有”的绝对意义,而在于高低程度。通过公司注销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断出混淆程度,从而判断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自企业主体资格消失之日起8年内未继承被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推定被引用商标未被实际上是连续多年使用的。在“巴龙”案中,法院审理时,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撤销9年多。在此期间,被引商标的权利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表明该商标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消失,更好的选择是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意图出发,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长期丧失,并且没有其他信息表明该商标已经被连续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认为该引用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场上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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