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个人商标变更有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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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个人商标变更有哪些好处?

作者:三明协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8 08:15:42

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那么组合商标的近似审查是怎样的?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明商标注册是一个企业的灵魂,一个产品服务的名气。商标在企业中是无形的资产,商标是服务的集中体现。商标注册如此有价值,那么,商标注册有哪些作用?今天商标注册公司为大家讲述一下商标的作用。

作用一:市场流通证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品牌精髓,企业品牌形象的核心就是商标注册。只有商标注册后的产品才可以流通到该国家或地区的各大超市。企业一般在印刷厂标签、包装或者各种媒介上宣传都需要相关品牌的商标注册文件。国际贸易往来,商标也是及其重要的。国贸之间也是离不开商标的。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的必要条件就是商标注册。

作用二:商业大旗一个队伍,一个组织都有一面旗子。代表着灵魂,大旗不倒,人心不倒。攻占下来一块儿高地就插上自己的旗子,标识已经占领。商标就是企业的旗子,是该企业商品以及服务的直接表达。

作用三:资产中的重头戏商标的价值可以增加到企业的总资产额,而且越高的价值品牌越能体现该企业的商标影响力。商标注册也是间接的反应了该商品的接受程度。

作用四:消费者的识别码商标注册的产品是大众所接受的,所谓认牌购物,就是哪个品牌名气大,消费者会更倾向这个品牌的产品。商标是传达消费者与厂家最直接的表达形式。告知该品牌是哪家的。醒目突出,品牌印象深刻。创名牌才能扩大销路。

作用五:品牌纠纷的盾牌商标好比就是战争中的盾牌,谁掌握商标拥有权谁就是商标王者,王者打仗必有一伤,正所谓就是商标注册的产品享有专用权,不但可以保护自己的产品不受任何侵害,还可以诉讼对方商标使用与自己侵权。商标注册功能如此强大,到哪里办理呢?有两种方式一是到北京商标局自行办理,二是委托代理公司办理,委托代理公司办理既省时又省力。

直接申请文件包括:一份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国内三明商标注册证(或初步审批公告)复印件,通过代理机构提交申请的,应当附两份授权委托书和商标图样;属于颜色商标的,应当附两份颜色商标图样。申请表应按规定填写,字迹清晰,易于辨认。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全的申请文件后,应当登记申请日期,编制申请号,计算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并将费用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后,尽快按金额缴纳。

商标局收到全额汇款后,方可向国际局提出申请。两个月后,商标局未收到汇款的,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申请日和申请号不予保留。应当提醒申请人,国际局自收到商标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收到商标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收到文件的日期为国际局收到文件的日期,即商标的国际注册日;如果国际局在两个月后收到申请,国际局将把国际局收到申请的日期定为收到和国际注册的日期。

如果申请人希望指定一个同时具有“协议”成员国和“议定书”成员国的国家,而在其本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尚未注册,或刚刚提交申请,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申请人可以先在“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然后在“协定”成员国商标在其本国注册后再申请领土扩展。这样,申请人就可以在不浪费时间的情况下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并尽快获得商标注册保护,特别是在国内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还可以要求优先。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三明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

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3.眠于权利之上。

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我国《商标法》是相悖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商标注册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

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以往由于我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我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商标注册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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